著作权诉讼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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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大知识产权诉讼团队


著作权诉讼包括:

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权属纠纷

著作权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具体说来 , 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 , 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 , 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

著作财产权:

1、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

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

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

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可通过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

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获得经济效益。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

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著作权侵权主要有以下形式: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

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 ; 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

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 2 章“著作权”第 2 节“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18 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前述《著作权法》第 2 章、第 4 章和第 5 章中的第 47-53 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21 条、第 23-29 条的规

定,处理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害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1 条规定。


著作权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

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

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 " 法律评价 ",即 "

传法达意 "。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

作用。

主要用途有 :

1. 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

2. 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 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4. 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

5. 通知解除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6. 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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