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球”侵权“滴滴”驰名商标,被判赔偿七十万元

2020-10-30 京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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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滴滴打球”侵权“滴滴”驰名商标,被判赔偿七十万元

来源: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滴滴打车是一款很便捷的出行工具软件,滴滴公司注册了“嘀嘀”、“滴滴”、“滴滴打车”、“滴滴出行”、“DIDI”等商标,但这滴滴打球,又是啥?


据了解,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为高尔夫球运动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和滴滴公司没有关系,就是恶意攀附,最后被滴滴告上了法庭!

滴滴商标

案情简介

被告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 、“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主张滴滴打球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第14229622号“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法院认为
综合考量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证据,北京知产法院认定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在网站、公众号、员工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包含“滴滴”或“DiDi”的标识整体构成对 “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北京知产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怎么区分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

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

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而普通商标通常是商标局认定。


2.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众所周知并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 普通商标不需要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也不需要享有很高的声誉。


3.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保护强度不同

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案例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资料整理: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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