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电影侵权”,知识产权如何维权

2020-07-28 京大律师事务所 35
分享到:

原标题:“图解电影侵权案”,知识产权如何维权

来源: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


近日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例真不少,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3年-2015年,全国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10万件增长到12.34万件,预测2020年,进一步上升到19.3万件,增长率9.29%。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了2020年上半年数据。

知识产权局数据图

知识产权数据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虽然知识产权里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不相同,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知产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今日为大家解读一下这三类侵权案例

网络图片侵权:“图解电影”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图片集方式侵权案件;

商标侵权:“中国红牛,泰国红牛商标之争”是合伙人之间的斗争;

专利侵权:“迈瑞与华声专利侵权案属于竞争之间的把戏。

首先说一下著作权之“图解电影”侵权案二审

不久之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图解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赔经济损失5万元。


案情回顾

优酷发现在优酷授权期内,蜀黍科技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以下简称涉案剧集)是一部大型三国题材古装剧。涉案剧集制作精良,剧本筹备耗时4年多,拍摄历时333天,投资4亿,剧组共有1500佘名工作人员,参与制作的人员总数达5万人次。在播出之后,涉案剧集获得了众多好评,上线优酷视频1小时后,在只有优酷黄金会员可以抢先看的情况下,点击率突破了3000万,前几集播出后,涉案剧集豆瓣评分达到8.3分。在涉案剧集具有极大市场潜力的情况下,优酷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


争议焦点

一、优酷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根据优酷提交的证据,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可以认定优酷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并有权对侵害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

二、蜀黍科技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优酷主张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00多幅画面,系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且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蜀黍科技公司实施了对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侵犯优酷网络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中国红牛,泰国红牛商标之争案件

争议商标是以一套红牛金罐整体为图形的立体商标,包括金色罐体、上面的纹路以及红牛图形和中英两种文字的红牛字样。

红牛商标

据了解红牛创始人许书标,出生于海南,在泰国长大。早在1993年,他就试图将红牛引入中国,但无功而返。直到1995年,许书标和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相结识,共同在深圳设立红牛中国。许书标的泰国天丝集团为红牛中国提供品牌授权、技术和专家支持;严彬的华彬集团负责生产和销售。

转折出现在2012年,许书标病逝了,他的儿子许馨雄接班。2014年12月,许氏家族对红牛中国进行调查,矛盾也由此公开。从2016年开始,双方之间的纠纷就不断升级,从商标到股权再到包装等等。

中国红牛代理律师称:“泰国天丝原装进口的红牛与华彬红牛从品类来说,最大区别在于它不是功能性饮料,而是风味饮料,因为它没有蓝帽子(保健食品标识),所以它不可以添加咖啡因,只能以瓜拉纳提取物作为代替。对此,敬请中国红牛消费者予以细致甄别。”

7月10日,中国红牛代理律师发布声明,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已经在7月2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更未做出判决。天丝公司将未生效的裁定书称为“判决结果”,背离案件客观情况,误导消费者,涉嫌对中国红牛商誉进行贬损和诋毁。

而对于这一商标问题,这一声明中也表示,这一商标中的罐体来自于1996年中国红牛董事长严彬的设计,并于当年取得了红牛饮料“金罐”包装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天丝将这一包装申请为立体商标已经损害了中国红牛在先的包装装潢权益,应予宣告无效。中国红牛有信心通过司法审查,撤销驳回无效宣告的《裁定书》。


迈瑞与华声专利侵权案终审

2020年7月1日,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迈瑞诉深圳华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发出的民事判决书,两份终审判决均驳回了华声公司的上诉请求。

迈瑞和华声同属医疗器械制造商,在多项主营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

迈瑞与华声专利侵权案

案件回顾

迈瑞发现,华声名下名称为“插接头及插接头和主体的组件”的ZL201420430642.0号专利,发明人为高清山,申请日为2014年7月31日,授权日为2015年3月11日;该专利技术系高清山从迈瑞处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是在迈瑞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和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高清山与迈瑞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该专利属于高清山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迈瑞所有。华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应归迈瑞所有的专利登记在华声名下,侵犯了迈瑞的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从2016年开始,华声公司没有经迈瑞的许可,大量制造、销售并在公司网站、医疗器械博览会上许诺销售,侵犯了迈瑞专利权的产品。

为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迈瑞公司于2017年7月分别就华声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四叶草彩超、指南针彩超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件专利侵权诉讼。

要求华声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迈瑞公司ZL200710073183.X号“用于超声诊断设备的体位图操作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的彩超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合理维权开支两案共计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章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审:被告深圳华声公司需要将申请号为ZL201420430642.0号、名称为“插接头及插接头和主体的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深圳迈瑞公司所有。

华声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来源:网络

资料整理:京大知识产权律所


京大知识产权提醒您: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对个人或企业维权更有帮助!

知识产权维权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1.发警告函

由于侵权及其后果不是很严重,而且涉嫌侵权的公司不是很大,可以发送警告函提醒另一方停止侵权。

2.以诉讼促和谈

有时,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要获得法院的判决,而是想与涉嫌侵权人进行谈判并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应在双方协商之前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还应尽力调查另一方的底线,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3.以诉讼促合作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要求被指控的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在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并不是要求他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将其用作平台 促使另一方与权利人进行谈判或调解,然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4.以赔偿为目标

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则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另一方发送警告函之前,必须积极,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才能占据优势。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一所集法律服务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京大的业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涉军事务、民商事诉讼、投融资并购、仲裁业务等。京大拥有一支超过500人的专业服务团队,包括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师、专家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