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商标案,二审最终判决不侵权!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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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花椒商标案,二审最终判决不侵权!

来源: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


青花椒作为川菜的常见佐料,竟然能够在饭店、餐饮类别上注册?“青花椒”被他人注册在饭店、餐饮后,店家使用“青花椒鱼”这种菜名居然构成商标侵权,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老板邹先生赔偿5万元。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邹先生不服判决,2022年1月11日,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公益法律维权援助服务下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

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二审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胜诉。

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前面还有“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经过1月13日持续1个多小时的庭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审判长刘楠介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

 

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青花椒商标事件也引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高度关注。2021年12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表示:商户使用青花椒三个字,体现的是商户用料和经营特色,且不造成混淆误认,是可以的,不会让人联想到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标监督管理处二级调研员李杰在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青花椒作为一种重要佐料、调味品,经常被使用在川菜中,但它在调味品领域是不能注册的。青花椒可以在机械、托管服务等领域使用,就好比苹果在水果领域不能注册,但可以将手机商标注册为“苹果”。


资料参考:网络

资料整理: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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