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数字时代毫无隐私?

2020-08-14 京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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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数字时代毫无隐私?

来源: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

如今这个数字时代, 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但是信息推送、个性推荐等功能中,个人信息似乎又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自动添加微信好友,读书信息默认开放么? 

案由 

黄女士称在使用微信读书时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黄女士认为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所以将其告上法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在数字时代,网络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应该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清晰、明确地知晓此种自由。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在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最终结果 

北京法院认为,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腾讯:尊重法院判决,相关功能已优化。 


抖音偷窥个人通讯录?网友表示不想被推荐前男友 

案由

 原告凌某某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他预先清空了手机通讯并不同意软件读取,但在“可能认识的人”一栏中,软件依然向他推荐了多年未联系的老同学、朋友等。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微播视界公司辩称,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向凌某某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关于保存期限问题,其为保证服务质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保存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但同时,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行为。

 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删除未经凌某某同意通过抖音软件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7日内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抖音说会提起上诉。


 据说字节跳动法务相关负责人表示,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 如果用户希望删除相关通讯录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函表示,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可以通过产品模式设计和技术创新的方式,在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非对公民个人权益和行业发展进行非此即彼的取舍,这需要互联网企业承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京大小编有话说:以上两个案件都只是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不存在侵害隐私权。 

因此,就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言,这意味着互联网时代,有了民法典的诞生,我们在数字经济下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保护,这也是给那些互联网APP企业敲了个警钟。 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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