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女子-遭遇“社会性死亡

2020-12-30 京大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关键词:社会性死亡,维权,诉讼律师京大律师律师事务所

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女子 遭遇“社会性死亡

据了解,28岁未婚女子,杭州吴女士取快递时被人偷拍并传上网络,偷拍造谣者称其是两次主动勾引快递小哥偷情的“风骚少妇”。两名偷拍造谣者一名冒充少妇,一名冒充快递小哥,在微信里编写出轨剧情的对话,然后发到群里供大家消遣娱乐。照片和聊天记录迅速传播扩散,结果造成吴女士“社会性死亡”。这样的恶作剧,也给吴小姐的生活造成了特别大的影响,找工作都被拒绝!

 

近日被造谣者吴女士在接受采访中说:“我不需要道歉,我要维权!造谣的成本极低,这不只是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个个案,更是一个社会现象。“我要把自己变成一个案例,追责到底,让所有人知道这个事情在法律上是违法的。”

什么是社会性死亡?

社会性死亡,网络流行词,其含义多指在公众面前出丑,丢脸都丢光了,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现在多用来表示自己面子全部丢光,类似于“公开处刑”。

 

受害者不应该为这种造谣者买单,被社会性死亡应该怎样维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情节严重”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京大律师有话说:现在被网络造谣伤害的人太多了,需要有人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典型的案例规范人们的行为。造谣该严惩,支持维权到底。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点击下图获取联系方式↓

637437992120392536534681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