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大代理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追索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基金款

2020-06-04 京大律师事务所 4
分享到:

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翟晓红律师经典案例

1989年至1996年期间,由中央财政安排有偿使用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基建基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中央经营性基金),由中国建设银行各地市支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借款合同。

2008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达“发改投资【2008】3702号文件《关于将机械行业部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将220507074.67元中央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

2009年4月10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下发国机资[2009]170号《关于将机械行业部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资本金的通知》,决定将涉及一些企业使用的中央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并由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负责处理该债权债务。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翟晓红律师及其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一套详细而周密的债务催收方案,重点突破关键性问题,主动出击,个个击破,最终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基本完成了全部催收工作,得到了委托人及其相关领导的高度好评。